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2月 2, 2014的文章

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 主  旨: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