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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11月 14, 2014的文章

《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多元化繳費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附件修正總說明(103.10.09 修正)》

司法院自九十六年十月起,於一、二審法院(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連江地 方法院外)全面辦理多元化繳費便捷服務,提供民眾多管道之繳費方式,除了親臨法 院繳費、使用匯票郵寄法院外,增加金融機構臨櫃繳款、實體 ATM 轉帳及網路 ATM 轉帳之多元化繳費服務,方便民眾補繳司法規費,以貫徹司法便民之目標。嗣於九十 八年二月十六日將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納入適用範圍,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新 增「便利商店代收」以利民眾就近繳款,一百年一月再將高雄少年法院納入適用範圍 。目前提供服務費別計有裁判費、聲請費、預納費(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預納款) 、執行費、鑑定人證人旅費、罰金罰鍰(因故受裁處罰鍰)、民事旅費、少年教養費 、少年法代監護人罰鍰、民事旅費、民事強制執行案款等。 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訴訟進行所需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負擔(民事 訴訟法第 94 之 1 條第 1 項)。法院於辦理民事事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提解關 係人到場辯論或訊問所生費用,屬同法第 77 條之 23 第 1 項規定之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家事訴訟(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98 之 6 條 、第 100 條第 2 項)均適用之。 又依強制執行法第 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 ,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是協助執行之警察人員係替代法警執行公權力,其差旅 費屬執行之必要費用。 綜上,基於便民理念,爰將民事、家事、行政訴訟事件應預納之「提解費」,以及強 制執行事件應預納之「憲警旅費」納入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 本次修正要點:修正注意事項附件,新增「提解費」、「家事提解費」、「憲警旅費 」費用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