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月 16, 2014的文章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 全文內容: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部  長 張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