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發表文章

目前顯示的是 1月 15, 2014的文章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第 11、51-1、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7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 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 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第 51-1 條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 59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 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 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減緩農地消失 內政部祭猛藥

因為有越來越多都市人為休閒、養生購買農地興建農舍;內政部於102年12月6日嚴格解釋了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替代柱、遮陽板、陽台、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台,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的限制,以有效減少非真正農民所需之農舍興建與申請。   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農業區用地違規使用,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否則得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如為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同樣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否則得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新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亦採取了嚴格的「農地農用」管制政策,主管機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將加強稽查與取締。   為防堵變相農舍不合理的外觀及設施強占了其餘90%可耕作農地,內政部於102年12月6日解釋並從嚴限制了農舍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之方式,是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替代柱、遮陽板、陽台、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台,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之範圍。   工務局提醒市民,違規使用農地有關之處罰於農發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皆已詳細規定,切莫心存僥倖興建違規農舍,以免觸法、損失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