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
主 旨: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張盛和
(四) 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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