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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 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 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三、 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辦理信託登記後,應就其信託契約或遺囑複印裝訂成信託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信託專簿,應自塗銷信託登記或信託歸屬登記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第一百五十五條之三 登記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後,應就其約定、決定或法院裁定之文件複印裝訂成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收益限制約定專簿,提供閱覽或申請複印,其提供資料內容及申請人資格、閱覽費或複印工本費之收取,準用第二十四條之一及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二規定。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

立法院第8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23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案,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將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 二、修正自住換屋免徵特銷稅之要件,除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外,尚須有自住事實。 三、增訂授權財政部對於銷售房地確屬非短期投機核定免稅之概括規定,並可追溯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 財政部說明,特銷稅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以來,短期投機買賣房地及哄抬房價之情形已有改善,自住購屋需求持續穩定増加,房地產市場朝健康常態方向發展,參據該部委託學者實證研究結論及蒐集相關資料分析,特銷稅確實發揮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之效果。惟鑑於國內部分地區房價仍有上漲壓力,且房地合一按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刻正研擬中,特銷稅條例之不動產部分仍有繼續施行之必要,為兼顧健全房屋市場、落實居住正義及經濟長期穩定成長等政策目標,乃採漸進式滾動檢討修正。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法將有助於進一步落實特銷稅條例抑制短期投機炒作之立法目的、健全產業發展及維護租稅公平。該部依本次修法增訂之銷售房地概括免稅規定核定個案確屬非短期投機情形時,將發布解釋令,就認定方式做出明確解釋,以利民眾遵循。

內政部預估10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全國平均調升12.04%

104年的公告土地現值與103年相比,各直轄市、縣(市)均調升,以澎湖縣24.92%、金門縣17.91%、宜蘭縣16.57%、新北市及高雄市均為15.17%、新竹市13.21%、屏東縣12.92%、桃園縣12.56%、臺南市12.49%調幅較大,其他直轄市部分調升幅度分別為:臺北市10.63%、臺中市11.06%。

明年元旦起 建商應主動揭露預售屋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

為利民眾在購買預售屋時,能充分掌握停車位大小、位置、型式種類等空間資訊,內政部於今(103)年4月28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建商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載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並自明(1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提供消費者更公開及透明的預售屋買賣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內政部表示,由於現今建築型態多元,個別建案所設計規劃共有部分的內容、位置及範圍均不盡相同,如果相關資訊未公開揭露,例如有的建商在預售屋買賣契約上的停車空間面積與地政機關登記的不符,到底怎樣算出來的,讓消費者產生困擾,恐衍生交易糾紛。 因此,內政部規定,自明年1月1日以後,預售屋的停車空間位於共有部分且無獨立權狀者,買賣契約所載面積應按車位(格)數量、型式種類、車位大小、位置、使用性質或其他與停車空間有關的因素,列明停車空間面積計算方式及其占共有部分總面積的比例,例如停車空間面積,包含車位面積、車道面積及其他必要空間面積的合計,而車位型式種類,也應列明是平面式或機械式車位,讓消費者了解。 http://www.moi.gov.tw/chi/chi_news/news_detail.aspx?sn=9089&type_code=02&search_d1=YYY-MM-DD&search_d2=YYY-MM-DD&pages=0  

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304651180號 主  旨:公告104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 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 扣除額: 1、 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 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 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部  長 張盛和

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部  長 張盛和

《法院辦理訴訟事件多元化繳費作業注意事項第三點附件修正總說明(103.10.09 修正)》

司法院自九十六年十月起,於一、二審法院(除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連江地 方法院外)全面辦理多元化繳費便捷服務,提供民眾多管道之繳費方式,除了親臨法 院繳費、使用匯票郵寄法院外,增加金融機構臨櫃繳款、實體 ATM 轉帳及網路 ATM 轉帳之多元化繳費服務,方便民眾補繳司法規費,以貫徹司法便民之目標。嗣於九十 八年二月十六日將各級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納入適用範圍,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新 增「便利商店代收」以利民眾就近繳款,一百年一月再將高雄少年法院納入適用範圍 。目前提供服務費別計有裁判費、聲請費、預納費(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預納款) 、執行費、鑑定人證人旅費、罰金罰鍰(因故受裁處罰鍰)、民事旅費、少年教養費 、少年法代監護人罰鍰、民事旅費、民事強制執行案款等。 按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訴訟進行所需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負擔(民事 訴訟法第 94 之 1 條第 1 項)。法院於辦理民事事件時,依聲請或依職權提解關 係人到場辯論或訊問所生費用,屬同法第 77 條之 23 第 1 項規定之進行訴訟之必 要費用。家事訴訟(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與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98 之 6 條 、第 100 條第 2 項)均適用之。 又依強制執行法第 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 ,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是協助執行之警察人員係替代法警執行公權力,其差旅 費屬執行之必要費用。 綜上,基於便民理念,爰將民事、家事、行政訴訟事件應預納之「提解費」,以及強 制執行事件應預納之「憲警旅費」納入本注意事項適用範圍。 本次修正要點:修正注意事項附件,新增「提解費」、「家事提解費」、「憲警旅費 」費用類別。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修正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https://tw.money.yahoo.com/%E6%88%BF%E8%B2%B8%E8%BB%8A%E8%B2%B8%E5%B1%95%E5%BB%B6%E8%AE%8A%E7%82%BA6%E5%B9%B4-%E9%80%BE%E6%9C%9F%E9%81%95%E7%B4%84%E9%87%91%E4%B8%8D%E8%B6%85%E9%81%8E9%E6%9C%9F-235847238--finance.html

[土地參考資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環署土字第1030093329A號公告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環署土字第1030093329A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 二、場址地址:臺中市大里區仁美路138號。 三、場址地號: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 四、場址面積:共2555.32平方公尺。 五、場址座標:入口處座標為220620E,2666443N(TWD97)。 六、場址現況概述:三晃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廠設廠使用中。 七、場址列管狀態:臺中市政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規定於103年1月9日公告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第16條規定於103年1月15日公告劃定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八、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 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氯苯、1,4-二氯苯、苯、乙苯、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 (二) 污染情形:土壤之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地下水之氯苯、1,4-二氯苯、苯、乙苯、順-1,2-二氯乙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三) 污染範圍:臺中市大里區振坤段0001-0000及0002-0000地號土地範圍內。 九、評估結果: (一) 土壤污染物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最高濃度(2,140 mg/kg)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14倍;地下水監測井檢出氯苯最高濃度(26.7 mg/L)超過管制標準26.7倍、1,4-二氯苯最高濃度16.1 mg/L超過管制標準21.5倍;苯最高濃度0.345 mg/L超過管制標準6.9倍;乙苯最高濃度20.2 mg/L超過管制標準2.9倍;順-1,2-二氯乙烯最高濃度1.96 mg/L超過管制標準2.8倍;四氯乙烯最高7.96 mg/L超過管制標準159.2倍;三氯乙烯最高5.19 mg/L超過管制標準103.8倍;氯乙烯最高0.163 mg/L超過管制標準8.15倍。場址污染影響潛勢評估總分(TOL)值為10,263.8/

財政部令:核釋「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以土地、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  一、 納稅義務人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一)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 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二、 廢止本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751號函及90年1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443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墊繳遺產稅未向共同繼承人求償視同贈與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未向其他共同繼承人求償者應視同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又此類以贈與論案件如當事人未辦理申報而被查獲者,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近日查獲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為甲君之配偶乙君及子女4人,因個別繼承人乙君提領自己帳戶之存款,先行墊繳遺產稅,且無法提示其繳納之遺產稅,係由遺產總額中扣除之協議分割資料,而其他之共同繼承人(子女)亦無法提示其已另行償還之紀錄,乙君顯已無償免除其他繼承人(子女)應就遺產償還之義務,故應就該筆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3,000萬元,即乙君減少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該局遂按規定通知乙君於期限內申報,並依法核定乙君贈與總額3,000萬元,補徵贈與稅額278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如有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就不會被視同贈與核課贈與稅,影響個人權益。另於收到10日內申報贈與稅通知後,請務必於期限內申報,以免因逾期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令:核釋「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可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 一、 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 廢止本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台財稅字第10300613270號 一、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嗣受託人出售信託土地或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所涉土地增值稅之核課規定如下:  (一) 受託人出售該信託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1第1項規定,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  (二) 委託人之繼承人依信託法第63條規定終止信託,受託人依同法第65條規定移轉該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之繼承人時,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第3款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 廢止本部94年2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4070號函。  部  長 張盛和

所有權人銷售自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令

公設保留地上有房屋,亦有特銷稅適用5條5款

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內坐落於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房屋,於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准予適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5款規定辦理。 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054020號 令

強制執行法(103年5月20日修正)

第一條 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 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七十七條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 下 列事項: 一、為查封原因之權利。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 、 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三、債權人及債務人。 四、查封方法及其實施之年、月、日、時。 五、查封之不動產有保管人者,其保管人。 查封人員及保管人應於前項筆錄簽名,如有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人員到場者,亦應簽名。 第七十七條之一  執行法官或書記官,為調查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 或其他權利關係 ,得 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開啟門鎖進入不動產或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之第三人,並得命其提出有關文書。 二、 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前項情形,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提出文書,或為虛偽陳述或提出虛偽之文書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查明不動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第三人有前項情形或拒絕到場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第八十一條 拍賣不動產,應由執行法院先期公告。 前項公告,應載明 下 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 、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法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定有保證金額者,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六、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 七、拍賣後不點交者,其原因。 八、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者,其日、時。

修正房屋稅條例稅率(103.6.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858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第五條     (稅率)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103 年 5 月建物第一次移轉統計

完成保存登記後第一次移轉之筆數、面積(六層以下) 完成保存登記後第一次移轉之筆數、面積(七層以上)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東區 8   2,306.67   東區 10   1,488.69   南區 36   7,262.93   南區 0   0.00   北區 13   4,281.81   北區 17   4,026.86   安南 60   12,991.33   安南 0   0.00   安平 10   2,672.09   安平 6   988.39   中西 2   977.83   中西 0   0.00   新營 12   2,650.65   新營 0   0.00   鹽水 0   0.00   鹽水 0   0.00   白河 0   0.00   白河 0   0.00   柳營 4   661.38   柳營 0   0.00   後壁 0   0.00   後壁 0   0.00   東山 0   0.00   東山 0   0.00   麻豆 6   1,326.18   麻豆 0   0.00   下營 3   547.49   下營 0   0.00   六甲 0   0.00   六甲 0   0.00   官田 0   0.00   官田 0   0.00   大內 0   0.00   大內 0   0.00   佳里 21   3,341.72   佳里 0   0.00   西港 14   2,433.33   西港 0   0.00   七股 0   0.00   七股 0   0.00   將軍 0   0.00   將軍 0   0.00   北門 1   140.09   北門 0   0.00   學甲 1   140.14   學甲 0   0.00   新化 1   156.86   新化 0   0.00   善化 45   19,919.10   善化 0   0.00   新市 1   531.50   新市 0   0.00   安定 8   1,399.28   安定 0   0.00   山上 0   0.00   山上 0   0.00   玉井 0   0.00   玉井 0   0.00

非自住房屋稅 囤房空屋「雙打」

〔記者鄭琪芳、王孟倫/台北報導〕財政部長張盛和昨表示,目前雖無「空屋稅」的法源,但此次「房屋稅條例」修法後,可以將空屋稅的概念納入,對於建商及投資客手上的空餘屋或保留戶,地方政府可將房屋稅提高到三.六%。 立院財委會日前初審通過「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將非自住房屋稅由一.二%至二%提高為一.五%至三.六%。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昨在財委會質詢,是否也應開徵「空地稅」及「空屋稅」? 張盛和表示,目前「空地稅」已有法源,權限在地方,但只有嘉義縣要開徵。至於「空屋稅」則沒有法源,但財委會初審通過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可以將空屋稅的概念放進去,自住房屋一定要有居住的事實,有房子不住就是非自住,稅率應該高一點,地方政府可以訂三.六%的稅率。 「房價兩年內跌三成」效應 金管會將要求國銀壓力測試 另,對於台北市副市長張金鶚說「房價兩年內跌三成」引發的效應,金管會下週將要求國銀再次進行「壓力測試」,包括當房價下跌三成、利率提高時,本國銀行是否撐得住。 金管會銀行局長桂先農指出,目前國銀體質健全,過去曾壓力測試,房價若跌兩成也不會有問題,但當時並未設定房價跌三成,所以要趕快來完成這樣的測試。 張盛和則在立院答詢表示,「房價兩年內跌三成」根本做不到;他強調,房價趨勢應該是平緩往下,預期心理就可以消除,兩年跌三成是快速下跌,那就是「房價懸崖」。 他也重申將推動「房地合一」實價課稅,雖然過去失敗五次,這次也才第六次而已,預計暑假召開座談會,廣聽各界的意見,尋求可行方案。

臺南市103 年 3 月建物第一次登記統計

103 年 3 月建物第一次登記統計 建物第一次登記之筆數、面積(六層以下) 建物第一次登記之筆數、面積(七層以上)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東區 7   4,691.80   東區 0   0.00   南區 0   0.00   南區 0   0.00   北區 14   4,359.28   北區 27   7,222.10   安南 38   13,248.20   安南 0   0.00   安平 38   10,661.66   安平 0   0.00   中西 1   765.42   中西 0   0.00   新營 7   1,395.67   新營 0   0.00   鹽水 9   1,661.74   鹽水 0   0.00   白河 4   1,678.98   白河 0   0.00   柳營 5   1,762.16   柳營 0   0.00   後壁 0   0.00   後壁 0   0.00   東山 0   0.00   東山 0   0.00   麻豆 13   2,992.77   麻豆 0   0.00   下營 3   561.41   下營 0   0.00   六甲 0   0.00   六甲 0   0.00   官田 0   0.00   官田 0   0.00   大內 0   0.00   大內 0   0.00   佳里 1   188.07   佳里 0   0.00   西港 2   1,804.76   西港 0   0.00   七股 0   0.00   七股 0   0.00   將軍 0   0.00   將軍 0   0.00   北門 0   0.00   北門 0   0.00   學甲 1   625.00   學甲 0   0.00   新化 4   735.99   新化 0   0.00

臺南市103年3月建物第一次移轉統計

完成保存登記後第一次移轉之筆數、面積(六層以下) 完成保存登記後第一次移轉之筆數、面積(七層以上)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區域 筆數 面積(M 2 ) 東區 2   459.15   東區 23   3,527.22   南區 47   9,109.69   南區 0   0.00   北區 8   2,818.33   北區 1   220.85   安南 74   16,050.91   安南 0   0.00   安平 9   2,909.12   安平 6   323.43   中西 0   0.00   中西 6   461.35   新營 14   3,330.37   新營 0   0.00   鹽水 0   0.00   鹽水 0   0.00   白河 0   0.00   白河 0   0.00   柳營 1   196.41   柳營 0   0.00   後壁 1   1,372.61   後壁 0   0.00   東山 0   0.00   東山 0   0.00   麻豆 6   1,228.11   麻豆 0   0.00   下營 2   368.24   下營 0   0.00   六甲 0   0.00   六甲 0   0.00   官田 3   659.98   官田 0   0.00   大內 0   0.00   大內 0   0.00   佳里 18   3,635.06   佳里 0   0.00   西港 10   1,870.55   西港 0   0.00   七股 0   0.00   七股 0   0.00   將軍 0   0.00   將軍 0   0.00   北門 0   0.00   北門 0   0.00   學甲 0   0.00   學甲 0   0.00   新化 9   1,385.16   新化 0   0.00   善

個人出售受贈房屋,應以受贈時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作為成本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所定財產交易所得,房屋如為因贈與而取得者,則財產交易損益之計算,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得減除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係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金額,即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第3項所定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奢侈稅小修 新增避免誤傷條款 財長承諾研議房地合一稅

特種貨物與勞務稅條例(奢侈稅)部分條文修正案,包括行政院版本及立委提案版本共8大版本,經立法院財委會討論後初審過關,兩年閉鎖期、稅率都不變,但為了避免傷及無辜,新增避免誤傷條款,財政部長張盛和指出,房地合一稅是可行的方向,承諾研議作為未來取代者奢侈稅的改革方向。 立法院財委會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5條、第26條修正草案」(奢侈稅),財政部長張盛和列席備詢,立委關心奢侈稅的實施成效,張盛和指出,經委託評估結果顯示,奢侈稅實施的確有成效,達到抑制短期投機效果,呈現量縮價穩情況,他說,奢侈稅只是微幅調整修正,往公平方向邁進,目前兩年閉鎖期是合適的,如果太激烈,怕影響房市。 財委會審查奢侈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關心奢侈稅的實施成效,及目前房價仍然飆漲等問題,立委林德福指出,房價居高不下,大台北地區12個建案的價格再創下區域新高價,但張盛和表示,房市上漲的原因一是供需問題,二是過去的預期,三是資金因素,但以目前來看,整體平均房價是持平微幅上漲而已,台北與新北市有一些假豪宅開價會比較高,但成交價大約是開價的6-7折,實際成交並沒有那麼高。 至於奢侈稅的實施成交,張盛和指出,經委託評估發現的確有效,有出現抑制價格的效果,奢侈稅實施功效慢慢顯現,目前三二九推案及中古屋都在高檔,沒辦法再往上推,但是財政部不希望房市震盪過大,希望可以軟著陸,讓房市慢慢冷卻下來。 張盛和認為,奢侈稅宜修不宜廢,且不作大幅度的修正,只是微幅調整,就是希望不要因為太激烈而影響房市,在奢侈稅的閉鎖期限上,張盛和表示,目前的兩年是合適的不宜再延長,實施以來,目前呈現量縮價穩,所以在房市健全基礎上,只是修正一些不公平的部分。 張盛和也表示,奢侈稅總有落幕的時候,將在未來房價正常,投機炒作不再時評估讓奢侈稅退場,但他認為目前還不是時機,不過,張盛和指出,房一合一課稅是可以研議的方向,可作為未來取代奢侈稅的方向。 奢侈稅微幅修改,行政院版獲勝,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修正重點包括擴大不動產奢侈稅課徵範圍至非都市土地的工業區用地;新增避免誤傷條款針對非屬短期投機且經財政部核定的案件,可免予課徵奢侈稅;訂自用住宅防弊條款;至於稅率及兩年閉鎖期並未修改。

分割共有物之訴-部分變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楊明玉 訴訟代理人 蘇暉律師 被   告 許瑞結       康登春       謝旻諺       謝佳芸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謝欣憲 被   告 梁秀燕       李芳溶       褚惠珠       褚一錦       褚一璇       褚金岳       褚惠珍       褚寶元 兼上七 人 訴訟代理人 褚泰安 訴   訟 受告知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均應予變價分割,賣得價金 均由兩造各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兩造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土地,分割方法為其中一九八之一 地號面積三六0點四一平方公尺、一九八地號面積六三九0點九 一平方公尺均歸被告許瑞結取得;其中二四五之一地號面積九二 二點三三平方公尺歸被告梁秀燕、被告褚泰安、被告李芳溶、被 告褚惠珠、被告褚一錦、被告褚惠珍、被告褚寶元、被告褚一璇 、被告褚金岳取得,並依附圖所示之比例保持共有;其中二四六 之一地號,如附圖所示編號A2部分面積四四七點二七平方公尺歸 被告許瑞結取得、編號B2部分面積一二三點八三平方公尺歸原告 楊明玉取得、編號C2部分面積一一七點七五平方公尺歸被告康登 春取得、編號D2部分面積二0八點八七平方公尺歸被告謝欣憲、 被告謝旻諺、被告謝佳芸取得並依附圖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 E2 部分面積四一一點一六平方公尺歸被告梁秀燕、被告褚泰安 、被告李芳溶、被告褚惠珠、被告褚一錦、被告褚惠珍、被告褚 寶元、被告褚一璇、被告褚金岳取得並依附圖所示比例保持共有 ;其中二三九、二四0、二四一、二四二、二四三、二四四、 二四五、二四六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方法為如附圖所示:編號A1 部分面積九五四二點一一平方公尺均分歸被告許瑞結取得;編號 B1部分面積二六九五點0七平方公尺分歸原告楊明玉取得;編號 C1 部分面積二七0一點一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康登春取得;編 號D1 部分面積五六0一點六五平方公尺歸被告謝欣憲、被告謝 旻諺、被告謝佳芸取得並依附圖所示比例保持共有;編號E1部分 面積二六八五五點五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梁秀燕、被告褚泰安、 被告李芳溶、被告

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自今(103)年9月15日起調整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公開資料內容

內政部於今日發布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修正後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的完整住址資料,以落實個人資料保護。 內政部表示,目前土地登記謄本共分為兩類,其中第二類謄本為提供任何人申請,並將所有權人的完整住址資料公開。但近年來,常有民眾向內政部及各地政機關反映,因為部分不動產業者利用第二類謄本記載的住址資料直接拜訪所有權人,並藉此請求其同意出售房屋,使得民眾感到生活與隱私受到干擾。 內政部指出,經過召開多次會議檢討結果,認為原規定有違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且依民調結果,亦有77%受訪民眾表示不贊同地政機關主動將所有權人完整住址資料公開,所以決定修正規定。 修正後,地政機關核發第二類謄本將改以去識別化方式,只公開所有權人的部分住址資料與部分統一編號資料,但如果經過所有權人同意公開,或者是法律規定的利害關係人,則仍可以申請取得完整住址資料,以兼顧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保護。 內政部表示,考量本次修正第二類謄本核發方式,將影響民眾及不動產業者申請或使用謄本的習慣,所以於法規修正發布後6個月,即9月15日起施行,在此期間,內政部將對民眾及不動產業者進行宣導,以順利推動新制。

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十九點修正規定

十九、已為寺廟登記之寺廟,得為登記權利主體。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寺廟登記證。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但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附。 (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寺廟登記證,指主管機關核發之下列文件之一: (一) 一定期限內辦理不動產更名或移轉登記用之寺廟登記證。 (二) 未經註記為私建或公建寺廟之寺廟登記證。 寺廟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時,應另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寺廟印鑑證明書,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核釋「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發文單位:財政部令 發文日期:10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台財稅字第10200157200號 全文內容: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之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之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部  長 張盛和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地政士法」第 11、51-1、5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3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17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開業執照;已領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書。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 執行業務。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撤銷或廢止時,應公告並通知他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地政士公會,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不發、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者,於原因消滅 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開業執照。 第 51-1 條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 應按次處罰。 第 59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 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 一及第五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第五 十一條之一,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減緩農地消失 內政部祭猛藥

因為有越來越多都市人為休閒、養生購買農地興建農舍;內政部於102年12月6日嚴格解釋了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替代柱、遮陽板、陽台、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台,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的限制,以有效減少非真正農民所需之農舍興建與申請。   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80條規定,農業區用地違規使用,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否則得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如為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未作農業使用,則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規定處理,同樣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否則得按次處罰並強制拆除,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新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亦採取了嚴格的「農地農用」管制政策,主管機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將加強稽查與取締。   為防堵變相農舍不合理的外觀及設施強占了其餘90%可耕作農地,內政部於102年12月6日解釋並從嚴限制了農舍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之方式,是有關個別農舍之外牆或其替代柱、遮陽板、陽台、屋簷、出入口雨遮、雨遮、花台,於一樓地坪施作停車空間或其他水泥地坪,均應將其水平投影面積全部納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即其水平投影面積均不得超過農舍用地面積(農業用地10%)之範圍。   工務局提醒市民,違規使用農地有關之處罰於農發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皆已詳細規定,切莫心存僥倖興建違規農舍,以免觸法、損失財物。

103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7830號公告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免稅額:每年2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