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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公同共有之土地,將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為提存,並於提存書記明受取條件,於申請移轉登記時,得免附該他共有人原應檢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證明文件

公同共有人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處分公同共有之土地,將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為提存,並於提存書之受取要件註明:「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2 條規定檢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於共有人申請移轉登記時,免附他共有人原應檢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證明文件,並由受取權人於完成遺產稅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再向法院領取該對價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