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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函釋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他共有人得否依民法第820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疑義一案。

案經函准法務部102年4月15日法律字第10203503110號函復以,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準用強制執行法第78條規定:「已查封之不動產,以債務人為保管人者,債務人仍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由債務人以外之人保管者,執行法院得許債務人於必要範圍內管理或使用之。」揆諸本條立法理由,查封之不動產,債務人僅喪失其處分權,其管理、使用權能,在不違背查封目的範圍內原則上仍保有之,故本條明定債務人得為「從來之管理或使用」,以確保查封時不動產之交換價值。又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第2項)實施查封後,第三人未經執行法院允許,占有查封物或為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者,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排除之。(第3項)」故部分共有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查封後,其他共有人始依民法第820條第l項規定,以多數決方式申請共有物之使用管理登記,是否已逾「從來之管理或使用」或屬「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涉及個案認定,登記機關宜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意見審認之(98年度民事執行實務問題研究專輯第7則參照)。是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後,他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及第826條之1規定申辦共有物使用管理登記時,登記機關應先函詢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意見後再行辦理。 依據:內政部102年4日2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3276號函

裝自來水變貴 「路平專案害的」

【聯合報╱記者黃宣翰/台南報導】 2013.05.04 04:20 am 市議員邱莉莉昨批評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利用市府執行「路平專案」政策,把原先埋設水管的新設管線申請費提高3倍,等於是將回鋪路面費用轉嫁給市民,對民眾「軟土深掘」,要求市府與水公司協調。市長賴清德表示,水公司調漲管線申設費與路平專案無關,市府將和水公司協調。 但自來水公司第六區管理處業務課長黃小娟說,的確是因市府要求挖掘道路保固期從2年延長為3年,且道路臨鋪柏油從5公分變為20公分,加上是單一地點施工,成本增加,才會調漲申請新設管線費用。 水公司長期未漲水費,不像中華電信賺錢,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才調漲管線申設費。她表示,市議員批評管線收費調漲的事,會向總公司反映。 邱莉莉昨在議會質詢指出,安南區張姓市民向她陳情,去年12月20日前,向水公司申設自來水管線只要1至2萬元,現在竟要6萬8千餘元,理由和「路平專案」挖掘道路需保固3年有關。 邱莉莉說,從去年底至昨天,台南市管線挖掘申請單位只有水公司調高申設費用,包括台電等其他18個單位都沒有調漲;自來水是民生必需品,民眾只能被迫繳納高收費,心中怨氣自然難平。 工務局長吳宗榮表示,路平專案是要求埋設管線單位要提高回鋪道路品質,僅自來水公司將費用轉嫁給民眾,但台電、中華電信則未漲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