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房貸壽險要保人 將改為貸款人

2013-02-04 01:19 工商時報 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過去房貸壽險的要保人都是銀行,貸款人對這張保單沒有更改、解約的權利,壽險公會認為,這是違反保險法及公平交易法的規定,因此正研擬將房貸壽險的要保人改為貸款人,以符合法令精神。



 一般有買過房子的人都知道,在辦貸款時銀行通常會要求投保一個「房貸壽險」,以保障銀行的債權,當貸款人身故或全殘時就由保險公司償還剩下的貸款餘額。



 壽險業者指出,一般來說過去房貸壽險保單的「要保人」都是銀行,而非貸款人,而「受益人」第一順位也是銀行,第二順位才是貸款人的家屬。



 新法上路後,未來房貸壽險的「要保人」將會是貸款人,因為貸款人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人,應要有行使要保人應有的權利,像是解約、可變更受益人等權利。



 但因房貸壽險的保費通常是跟房貸一起,由銀行一筆貸給貸款人,因此為了保障銀行的債權,新法依然規定要加註一個「限制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貸款人(要保人)要放棄處份權,也就是說貸款人不能自行將受益人第一順位改為家屬。



 壽險業者分析,對貸款人來說,新法與舊法的差別在於過去如果提早還清貸款時,貸款人不能提前解約,但新法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貸款人都是同一人,所以當房貸提早還完後可行使解約權利,拿回解約金。



 市場人士進一步指出,如果房貸壽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貸款人為同一人,那麼與定期壽險似乎就沒什麼差異,因此未來該如何定義「房貸壽險」又是另一大難題。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本所接案暨服務項目回顧

傳承38年 累積上萬筆房地交易經驗,累計1218份每日即時法拍電子檔、3364筆電子客戶資料、3049筆客戶電子收據(結算至109年09月28日事務所大數據) 陳彥宇地政士事務所(統編10818494) 陳義榮地政士事務所(統編06480723) 106 電子事務所案件管制新增連結內帳(協助事務所及客戶快速整合支出) 106 協助陳** 客戶 訴訟遺產分割 福國段土地 8人(調解) 106 收費系統內部掛接支出帳務(清楚客戶費用支出實況) 106 法拍不動產最新訊息改為線上版本(減輕客戶信箱存檔容量) 106 線上申請電子謄本自動完整備份檔案(配合內部及客戶隨時調閱原案謄本日後應用) 106 使用分區全自動查詢系統(配合內部了解案件進度) 106 新增客戶意見回饋QRCODE(提升客戶服務品質) 106 電子登記簿謄本保存作業(永久電子化保存客戶電子登記簿謄本) 106 使用分區保存作業(永久電子化保存客戶使用分區資料) 105 使用分區進度line群組即時通報(配合通知客戶瞭解案件進度) 105 測量完成自動切換登記查詢系統服務 105 系統新增快速發mail傳送客戶重要文件電子檔 105 林**客戶身前財產代筆遺囑 105 台灣柏騰建設有限公司 學甲區仁得段 14戶(保存) 105 圓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後營段 29筆(分割) 105 協助林** 客戶 訴訟拆屋還地 民權段 14人(完成) 105 簡訊通知系統通知增加台泥縮址服務(配合通知客戶瞭解案件進度) 105 協助張** 客戶 訴訟分割共有物 麻豆段土地 142人(現場調解) 105 協助吳** 客戶 訴訟共有物分割 麻豆段土地 18人(進行中) 105 協助黃** 客戶 拆屋還地和解 鎮安段土地 2人(進行中) 105 重要訊息群發簡訊通知系統更新(配合通知客戶瞭解案件進度) 105 事務所新增實價登錄完成訊息內部LINE BOT即時通知 105 柳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六甲區 AB區 18戶(保存) 105 事務所新增繳稅完成訊息mail即時通知 105 協助謝** 客戶 訴訟拆屋還地 鎮安段土地 4人(完成) 105 事務所新增實價登錄完成訊息即時通知(提供有mail客戶備檔留存實價登錄資料) 105 事務所新增案件數位化歸檔管理庫(提供

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使用分區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