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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2, 2011的文章

法拍物課營業稅 監院糾正

監察院昨(21)日通過提案糾正財政部,指財政部收取法拍商品營業稅時,對法拍買受人重複課稅,又以行政命令函釋來規範法院拍賣貨物課徵營業稅,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 監察委員李復甸表示,財政部以行政命令函釋規範法拍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大法官早在83年就判定財政部此舉違憲,認為「法拍買賣和普通營業銷售是不同情形,須另定法律規範」,但財政部迄今仍未有改善,因此提出糾正。 李復甸表示,法拍貨物拍出去的價格已包含營業稅金,這些錢分配給債權人,卻沒分配給財政部,讓貨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遭到稅局追繳。但這些債務人財產被法拍,代表為經濟弱勢,根本無法負擔多餘的稅款,形成鉅額欠稅。 據統計,去(99)年法拍營業稅欠稅金額高達3.37億元。 買法拍貨物的人,支付價款後,卻又因貨物上一手擁有者欠稅,而無法取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函釋規定,「拍定或買受的營業人再出售拍定物時,只能得就稽徵機關已獲分配或已徵起的營業稅款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對買受人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