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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民眾詢問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之都市土地,應否要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 又依本條例第16條及第17條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於出售前拆除都市計畫外土地上之建物,是否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100年6月1日】前或施行後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計算至條例施行後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之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築執照之都市土地,除符合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劉先生欲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土地),該土地上有一老舊房屋,因買方要求劉先生拆除後始願意購買,劉先生將該房屋拆除,並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滅失後,於100年9月15日與買方簽訂銷售契約,因簽約時出售標的,係屬無房屋之非都市土地,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稅範圍,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內政部翻盤 雨遮、屋簷不納登記

內政部為顧及人民權利,已完成「不動產登記法」草案的研議,草案觸及敏感的屋簷、雨遮坪數是否登記。為避免建商披著「綠色建築」外衣、實際上卻灌虛坪,草案明定雨遮、屋簷及花台等,均不在「不動產登記」範圍內。 「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明顯與行政院政策出現反差,且向監察院的糾正意見「傾斜」,內政部官員解釋,內政部並不是要翻案行政院的政策,而是未來立法院完成立法後,屋簷、雨遮、花台就不應納入登記範圍。 據了解,內政部原有意推動房屋履約保證,刪除雨遮和屋簷登記,並在去年五月一日公告後正式上路,但由於全國建商公會向行政院陳情,行政院長吳敦義在接見建商公會後,將雨遮和屋簷不測量登記的結論推翻,讓雨遮、屋簷可繼續登記、但不計價。吳揆動作也被消基會砲轟「向財團傾斜」。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現行民眾辦理不動產登記,是依「土地登記規則」辦理,研議制定「不動產登記法」,是將土地登記規則提升至法律位階,更保障人民的權利。 新草案明定,一般建築物是以其外牆的外緣作為登記範圍,但突出於牆壁外緣的屋簷、雨遮、花台等,均不存登記範圍內;登記規費的核算,改以公告土地現值為基礎,和現行以申報地價為基礎也明顯不同。 內政部表示,不動產登記法草案明定登記的標的,是以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限,工作物及違章建物都排除在外。 所謂工作物的範圍,如銅像、牌樓、紀念塔、水塔、T霸等,種類繁多,難以測量及登記;而違章建築物,又可分為程序違建與實質違建,前者補請建照與使用執照成合法建物後,可成登記標的,後者則無法成為登記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