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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之不動產與他人交換貨物、勞務或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時應如何課稅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16條第1項及第17條第1項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甲君於100年7月1日以持有期間未滿1年之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向乙君交換其持有1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且未符合本條例第5條規定),甲、乙2人皆應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計算其銷售價格後,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承上述,如乙君係以持有超過2年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與甲君交換該筆土地,則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乙君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甲君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申報事宜。

奢侈稅逃漏不到5,000元 免罰

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卻未申報或短漏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者,也有免罰機會。財政部規定,凡是短漏報稅額不到5,000元,只須補稅免再加罰,但利用人頭炒作房產且短漏稅者,並不適用。 依據規定,納稅人短報、漏報或未申報出售持有未逾二年的非自用不動產,稅捐機關除須補徵稅款,還要再就短漏稅額加罰三倍以下罰鍰。財政部表示,依據稅捐機關查核需要,並考量納稅人情節輕重,逃漏奢侈稅也應訂定減罰及免罰標準的必要。 日前,財政部已修訂稅務違章案件裁罰倍數表,明令出售持有未逾二年不動產者的減罰原則,凡因短漏報奢侈稅,採分次加重處罰。 例如,短漏報不動產奢侈稅首次被查獲者,按漏稅額罰一倍稅款;第二次查獲者,罰鍰提高為漏稅額二倍。 財政部近日再接續完成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修正作業,針對小額逃漏奢侈稅的納稅人,給予完全免罰的機會。免罰門檻設在短漏報稅額不超過5,000元範圍。 依據財政部修正規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即短漏報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其所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者,可免予處罰。 但財政部強調,若屬利用人頭買賣應課徵奢侈稅的不動產者,並不適用漏稅額在5,000元以下免罰的規定。 除短漏報短期持有的非自用不動產奢侈稅者,產製或進口奢華貨物,以及提供奢華勞務的營業人,短漏報奢侈稅的金額如在5,000元以下,也可享有免罰。 另外,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3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如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完稅價格或數量等,申報進口時如已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且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應稅特種貨物者,也比照免罰。

今年5都稅負不變 最快102年加稅

縣市合併升格後,首年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財政部與內政部協商後,決定合併升格的縣市地價總額,仍可按合併前的各縣市公告地價分別計算。 因此,合併升格縣市的地主稅負不變,最快102年才會加稅。 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1%,在計算地價稅時,同一直轄縣市的土地地價總額必須合併計算,如果超過縣市政府公告的「累進起點地價」,就必須依累進稅率課稅,稅率從1.5%到5.5%不等。 財政部官員表示,台中縣市、台南縣市及高雄縣市等3個合併升格的直轄市,當地地主若擁有不只一筆土地,舉例來說,甲同時擁有台中縣及台中市各一筆土地,分別計算均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但合併為台中市後,2筆地價加總的金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就無法按基本稅率1%課稅,必須自1.5%起跳。 官員舉例說,台中市99年的累進起點地價為284.4萬元,台中縣為109.6萬元,合併後的累進起點地價約為161萬元。在台中縣市各擁有一筆或數筆土地的民眾,合計地價超過161萬元的累進起點地價,就要適用較高稅率繳稅。 不過,財政部與內政部協商後同意,公告地價每3年發布一次,最近一次是在99年,下一次公告則是102年,為維護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權益,合併升格縣市在102年以前,地價總額可採合併前的分開計算的方式,不會增加合併升格縣市地主的稅負。 官員也提醒納稅人,今年地價稅照例在11月1日開徵,包括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適用0.2%優惠稅率的地主,應在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就要等到明年才能享受優惠稅率。

夫妻贈屋出售 免奢侈稅有解

經濟日報 / 記者:陳美珍 / 台北報導 / 2011-08-23 節稅不成反遭奢侈稅奇襲,財政部決定開放補救門。夫妻以「先贈後售」移轉不動產,享有一生一次超低土地增值稅率,受贈者出售時因持有期間未逾兩年,遭課奢侈稅,財政部同意,受贈者只要選擇回贈,改由贈與人出售,可併計贈與人贈與不動產前的持有期間,逾二年者即免課奢侈稅。 財政部已經明令,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實施後,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之後配偶又回贈的不動產,其計算奢侈稅持有期間時,可將所有權人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與其配偶回贈後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舉例,甲持有A屋40年,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其配偶,100年1月5日配偶回贈A屋給甲,甲在100年7月5日出售A屋,此時,甲持有A屋的期間共計40年6個月,已超過二年期限,可免課徵奢侈稅。 但是若甲在99年1月5日將A屋贈與給配偶,100年7月5日以配偶的名義出售A屋,此時配偶持有A屋不到二年,若不符合自用住宅條件,或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只一屋時,甲的配偶出售A屋時則須課奢侈稅。 土地稅法提供納稅人每人一生有一次按10%低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機會,坊間最常見到夫妻以相互贈與不動產方式,希望將每人一生一次超低增值稅優惠,擴大成為一戶一生二次(夫及妻各享有一次)低稅機會。例如以夫名義購入的不動產,若夫先前已申請適用一生一次低稅率,日後只要將不動產贈與給未曾使用一生一次低稅率的配偶(配偶相互贈與財產不課稅),即可再享有一次低稅率。 這招廣被採用的節稅手法,奢侈稅開徵後面臨限制。 為避免民眾做出錯誤租稅規劃,財政部同意,先贈後售不動產的夫妻,如夫先贈與不動產給妻,再由妻回贈給夫出售,計算奢侈稅課稅持有期間,可併計夫原先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避開奢侈稅課徵法網。

共有土地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涉及規費收取疑義案

100年1月24日農企字第100103700號 一、依據貴轄苗栗市公所100年1月13日苗建字第1000000946號函(副本諒達)辮理。 二、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係為證明農地所有權人個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確作農業使用,以供持憑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色徵遺產稅、贈與稅,故該證明書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擬申請賦稅減免優惠之單筆土地或持分權利範圍,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第4條第第4款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一筆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土地另收取新臺幣二百元。」係指於同一申請書上,除單獨所有之農業用地外,如共有農地之各共有人均擬申請,則應將各共有人持分權利範圍分別列筆,並依該規定計算規費。本會99年8月25日農企字第0990157075號函釋(影本如附)規定,係就前開立法意旨詳敘說明,並非僅為個案。 四、綜上,共有農業用地如僅其中1人擬就其持分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則依收費標準應收500元之規費應無疑義;惟倘其他共有人均擬就其持分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且共用同一申請書,則該申請書及證明書應「逐筆」列出各該共有人姓名及其權利範圍,以利其申請賦稅減免優惠。準此,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申請書或證明書上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應將土地所有權人個人擬申請賦稅減免優惠之持分權利範圍土地分筆填列,並依所填之筆數收取規費,而非將全體共有人全列於一筆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