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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11, 2010的文章

預售屋一律強制履約保證有譜

〔中央社〕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今天宣布,預計明年2月後,所有預售屋都要強制執行履約保證,方式計 5種。不過,其中地產擔保金額高,業者是否遵循,考驗內政部執行力。 消保會今天召開「預售屋強制履約保證機制有譜了」記者會。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討論通過,將由內政部於8個月後公告施行,預計明年2月之後,所有預售屋都要強制執行履約保證,確保消費者購屋權益。 她說,此案通過後,與現況最大不同是計有「4加1」種履約保證方式,可擇一使用。其中加 1是指業者必須使用經內政部同意的履約保證方式。 另外 4種包含預售屋須由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還,價金返還的保證金則要由賣方負擔。價金通常是指頭期款。 其次是預售屋價金必須交付信託,由金融機構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第三是由同業連帶擔保,但是互相擔保的公司必須市占率相當,而市占率認定由內政部另定之。第四是由公會連帶保證。 不過,房地產價金總額不低,建商多需資金周轉之外,金融機構、同行及公會是否願意擔保,也是疑問;且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無罰則,此案要如何強制執行? 邱惠美說,在落實政策方面,需主管機關內政部定期查核。若違反規定,可視同違反消保法第33、36及37條,依第58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或依第59條處新台幣15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這筆罰款金額對建商而言,也可能不具壓力。 主管機關內政部今天受邀與會,但並未派任何人出席記者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