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打房!今年賣屋 明年要多繳稅

2010/12/06
【聯合晚報╱記者楊美玲、游智文╱台北報導】
為抑制高房價,財政部再出手,今年賣房子的人,明年綜所稅要多繳一點。財政部下周二將召集全國稅捐機關,討論99年售屋財產交易所得額課稅標準,只要在今年出售不動產的民眾,售屋所得收益比率恐將大幅上調,尤其是台北市,財產交易所得收益率調漲幅度最高,擬從29%調升至37%。

財政部官員表示,下周二確定調幅後將公告實施,於民國100年5月申報99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若無法拿出實際交易成本的售屋民眾,就須依此收益標準繳稅。立委賴士葆今於財委會質詢指出,美國恐將再推動量化寬鬆政策,面對國內居高不下的房價,財政部是否已確定上調售屋所得收益比率,但他認為,稅率提高恐無效,高房價仍是稅基的問題。財政部長李述德表示,對於高房價和高所得都要合理課稅,並非單一稅率的問題,財部將會研擬可長可久的方案。

信義代書專案經理林以德表示,所謂「售屋所得收益比率」,就是售屋獲利占房屋評定現值的比率,如果房屋評定現值為100萬元,售屋所得收益比率29%,即售屋獲利29萬元,提高到37%,那麼認定的獲利就是37萬元。

林以德表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在不動產項目上,如果申報人提出實際交易契約價格,就依契約價格計算,如果沒有,就依各縣市政府規定的「售屋所得收益比率」計算獲利金額,目前北市設定的比率為29%,售屋者必須依此比率算出獲利後申報所得稅。

信義房屋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表示,由於售屋所得收益比率是以房屋評定現值做為稅基,而非以市價,在房屋評定現值遠低於市價情形下,調整收益比率所能產生的稅負有限,對房地產市場影響不會太明顯。

財政部官員表示,五區國稅局依據轄區內房價漲幅資料以及市場行情,而提出各縣市財產交易所得額標準,目前包括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桃園縣,基隆市、新竹市等地區,財產交易所得的課稅所得額都將會調高,而調幅至少1%,最多則達8%,而台中、嘉義及台南三市,以及縣轄市與鄉鎮,則維持98年的課稅水準不變。

財政部官員強調,目前都只是初訂,售屋所得收益率仍須經過開會討論後,才能做出最後的決定。官員說,此稅率的調整只是更「貼近實情」,並非是為了打房,但透露根據目前調查結果,發現台北市99年售屋所得收益率的調幅恐怕會是最高。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本所接案暨服務項目回顧

傳承38年 累積上萬筆房地交易經驗,累計1218份每日即時法拍電子檔、3364筆電子客戶資料、3049筆客戶電子收據(結算至109年09月28日事務所大數據) 陳彥宇地政士事務所(統編10818494) 陳義榮地政士事務所(統編06480723) 106 電子事務所案件管制新增連結內帳(協助事務所及客戶快速整合支出) 106 協助陳** 客戶 訴訟遺產分割 福國段土地 8人(調解) 106 收費系統內部掛接支出帳務(清楚客戶費用支出實況) 106 法拍不動產最新訊息改為線上版本(減輕客戶信箱存檔容量) 106 線上申請電子謄本自動完整備份檔案(配合內部及客戶隨時調閱原案謄本日後應用) 106 使用分區全自動查詢系統(配合內部了解案件進度) 106 新增客戶意見回饋QRCODE(提升客戶服務品質) 106 電子登記簿謄本保存作業(永久電子化保存客戶電子登記簿謄本) 106 使用分區保存作業(永久電子化保存客戶使用分區資料) 105 使用分區進度line群組即時通報(配合通知客戶瞭解案件進度) 105 測量完成自動切換登記查詢系統服務 105 系統新增快速發mail傳送客戶重要文件電子檔 105 林**客戶身前財產代筆遺囑 105 台灣柏騰建設有限公司 學甲區仁得段 14戶(保存) 105 圓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後營段 29筆(分割) 105 協助林** 客戶 訴訟拆屋還地 民權段 14人(完成) 105 簡訊通知系統通知增加台泥縮址服務(配合通知客戶瞭解案件進度) 105 協助張** 客戶 訴訟分割共有物 麻豆段土地 142人(現場調解) 105 協助吳** 客戶 訴訟共有物分割 麻豆段土地 18人(進行中) 105 協助黃** 客戶 拆屋還地和解 鎮安段土地 2人(進行中) 105 重要訊息群發簡訊通知系統更新(配合通知客戶瞭解案件進度) 105 事務所新增實價登錄完成訊息內部LINE BOT即時通知 105 柳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六甲區 AB區 18戶(保存) 105 事務所新增繳稅完成訊息mail即時通知 105 協助謝** 客戶 訴訟拆屋還地 鎮安段土地 4人(完成) 105 事務所新增實價登錄完成訊息即時通知(提供有mail客戶備檔留存實價登錄資料) 105 事務所新增案件數位化歸檔管理庫(提供

新市新和社內區段徵收使用分區參考圖(套疊google earth)

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明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在內。同時依特銷稅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公告同法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出售新房地之情形。   財政部說明,為抑制不動產短期投機炒作,同時避免殃及無辜,特銷稅條例第5條訂有排除課稅規定,其中包括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近期國稅局稽徵實務上個案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除有1戶自住房地外,另有骨灰(骸)存放設施,而產生可否適用該排除規定之疑義,該部考量骨灰(骸)存放設施為放置已歿者骨灰之用,非可供居住,自非屬該條款規定範疇,爰發布令釋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地,不包括骨灰(骸)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