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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6月, 2008的文章

臺南市政府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

本府為清理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會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經清查本市符合者,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人,應依規定申請更名或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公告週知。

冤繳地價稅 北縣願退款道歉

聯合報昨天獨家披露稅捐機關因誤植增加林老先生住處土地面積,造成近卅年來溢繳十倍地價稅;在縣長周錫瑋要求下,台北縣稅捐稽徵處決定退還溢收的十四年稅款,並寫信向林老先生道歉。 台北縣稅捐處原本只同意依稅捐稽徵法退還九十一年及九十五年的五年溢收稅款,共計八十七萬兩千三百四十九元及其利息。該處昨晚發布新聞稿,同意增加退還林老先生溢繳八十二年至九十年的地價稅,共一百四十二萬元九千八百一十九元及其利息,加上原同意退還的五年稅款,共計兩百卅萬兩千一百六十八元。 至於六十八年至八十一年的十四年稅款,稅捐處表示,因林老先生的土地是在八十二年重測時誤植,因此以八十二年為基準點,退還之後的溢繳土地稅款。 林老先生親友指出,林老先生的房子於六十八年購買,稅捐處應該調出六十八年迄今的稅籍資料,從哪一年誤植資料開始錯誤課稅,就應退還從哪一年開始溢收的稅款。 周錫瑋昨天上午看到報導後,立即要求財政局長徐仁輝及稅捐處長黃毓彥說明。黃毓彥解釋已向財政部詢問,認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能退還五年溢收稅款;周錫瑋當場要求稅捐處必須勇於認錯。 周錫瑋強調,政府必須站在民眾立場將心比心,「民眾不小心漏繳部分稅款,政府不但可以追繳欠稅,還可罰款;政府犯錯卻不必負全責,這是什麼道理?政府怎麼可以這樣欺負民眾?」

85年12月前興建之集住大樓地下停車場符自用者 可申請退稅

85年12月前興建之集合住宅大樓,住戶如符合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等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之規定者,免徵房屋稅。

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地價謄本表尾加註

為配合內政部97年4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70059558號函,土地登記、地價謄本表尾加註「前次移轉現值資料,於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算者為依據」等字樣,訂於本(97)年7月1日開始全面施行統一新增註記。   地價備註事項增修內容為「○○年公告土地現值原為○○○○元/平方公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於○○年○○月○○日公告確定。」   另依內政部規定—土地登記謄本中前次移轉現值改由民眾自由選擇是否列印。

[ 97/6/3 ] 南市環水字第09722013290號(控制場址)

台南市安南區科工段0866-0000地號 竹筏港溪第二河段污染來源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於六十年代末期生產五氯酚鈉,排放之廢水及廢污泥所致,河道邊坡之土壤污染物質為戴奧辛,屬「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第5條之管制項目,污染濃度達21900ng-I-TEQ/kg,已逾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ng-I-TEQ/kg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