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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產險12筆不動產2/21標售 總底價1.2億元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008年1月25日電)國華產物保險遭接管後,接管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積極清理國華資產變現,包括陽明山、台中火車站附近等十二筆不動產將於2月21日標售,總底價達新台幣1.2億元,但個別標售。 繼去年底拍賣國華產險擁有的畫作美術品後,保發中心今天公告,將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於 2月21日標售國華產險十二筆不動產。保發中心表示,這十二筆不動產是首度標售,多數為國華產險原分公司所在地。將標售的十二筆不動產中,以1208坪的陽明山土地較受矚目,無建築物,標售底價為2500萬餘元,也是所有標售案件中,底價最高的一筆。 保發中心表示,十二筆不動產中,除三筆位於台北市,包括陽明山土地、台塑大樓裡一間房屋、長安東路停車位外,國華產險原位於台中市中港路的近三百坪不動產,因近台中火車站,標售條件較佳,底價約2481萬元。保發中心表示,其餘將拍賣的不動產分布全台,包括桃園市、新竹市、嘉義市、台南市及高雄市。

23筆國有地 24日開標

記者施春瑛/南市報導  去年國有財產局因預算遭凍結,下半年國有地標售除抵稅地、眷改土地外,幾乎大多停擺,不過新的年度開始,限制已多解禁,國有財產局台南分處最近就列出廿三筆土地標售,預計廿四日開標。其中有三筆土地因地點不錯,詢問度相當高,預期會造成搶標。  國有財產局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表示,目前除了超過五百坪以上的土地仍限制標售外,其餘五百坪以下的國有地都已解禁。由於之前有很多民眾提出申請標購的土地都無法釋出,解禁後,立即整理出來讓民眾標售。 台南分處表示,這次標售的廿三筆土地,其中有五筆是在台南市安南區,南區四筆,東區、中西區各三筆,北區有兩筆。另台南縣新營、鹽水、關廟、麻豆、山上、安定各一筆。  其中有三筆因為地點不錯,評估應該會很搶手。台南分處表示,詢問度較高就是北區富台段七七九之十三地號,地點在長榮路與開元路口的三角窗,雖然坪數才五十多坪,但因為於高密度住宅區,生活機能頗佳,後市看好,這塊土地標售底價為一千二百萬元左右。  另外,東區育樂段一○四四地號及一四四七地號土地,因地點就在博愛國小旁,又鄰近南一中及成大,所以也有很多人在詢問,前者約一百坪,底價近一千七百八十萬元,後者約一百六十多坪,底價一千四百八十五萬元。

內政部標售臺灣省第1期南投縣頭前厝、第2期桃園縣富民、第10期臺南縣善化市地重劃區抵費地

內政部自96年4月起至97年12月止,固定於每各月第3週之星期三上午10時整,在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廉明樓)2樓簡報室,辦理標售臺灣省第1期南投縣頭前厝、第2期桃園縣富民、第10期臺南縣善化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作業。

安吉路東部分公兒地登記為市有

去年售屋所得稅 加重1%~4%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去年(96年)房地產價格走高,去年有賣房子的民眾,今年五月報稅時,售屋所得稅將加重。 財政部初步擬定今年5月售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標準,由於去年房地產交易價格上揚,因此計算標準全台各地調升1%到4%不等,其中以台北市從25%調高到29%幅度最大,納稅人應納的財產交易所得稅負原則上也跟著調高。 不過,財政部表示,去年房屋和土地的一般租金所得標準,仍維持去年水準,連續第四年不變。換句話說,房東今年報稅時,租金收入維持上一年相同水準。 此外,財政部指出,個人在96年度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拿不出取得成本,捐贈價值比照95年,是依土地公告現值16%認定捐贈抵稅金額。 財稅官員提醒,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標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標準以及公設地的抵稅金額認定標準,適用對象都是那些無法拿出成本證明的納稅人;如納稅人能取得成本證明,則以實際收入或支出為課稅標準。 一般來說,售屋民眾或房東按財政部核定的所得額標準報稅,稅負比按實際交易課稅輕;但這也常有例外情形,如果當年支出項目很多,也可能是以檢附實際成本報稅較划算。 官員舉例,如果民眾售屋是認賠賣出,或是實際上賺的錢比財政部訂出的標準還低,最好找出實際的買進、賣出簽訂的契約,否則就虧大了,必須按照標準報繳財產交易所得稅。 由於去年房市交易價格攀升,財政部上周召集全台各稅捐機關,初步敲定96年度個人售屋所得額標準,除省轄市和鄉鎮維持不動,台北市調升4%、高雄市從18%調為19%,縣也從10%調為11%。台北縣則因為去年升格為準直轄市,因此標準將重新訂定,目前還在研擬。 舉例來說,如果何先生去年賣掉一間台北市房子,假設房屋評定現值是800萬元,按照財政部訂的標準29%,何先生就得報繳232萬元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他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新聞>為中風父投鉅保 遺產稅跑不了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八十一歲的王姓老翁中風,五名子女想未來少交些遺產稅,花了二千多萬元為老父投保高額的投資型保險,五人為受益人;但法院認定這是脫法行為,保險給付全都得納入遺產中計稅,五人仍須繳稅近四百萬元。全案經判決確定。 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王姓老翁的五名子女替他向富邦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吉祥變額萬能終身壽險,屬投資型的保險商品,以他們五人為受益人,保費達二千五百七十五萬元。 九十四年一月,王姓老翁去世,五名子女申報遺產總額二千九百多萬元,但南區國稅局將老翁價值二千四百多萬元的保單計入遺產,遺產總額增加為五千多萬元,經計算遺產淨額後,核定五人應繳納遺產稅三百八十七萬餘元。 五人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他們認為,遺產稅法及保險法都沒有規定死亡前兩年購買的保險須併計遺產稅,他們為父親投保時,父親仍有意識能力,他們是依稅捐法規合法節稅。 但最高法院定讞判決認為,五名子女為高齡父親投保的原始動機,顯然是以投保鉅額保險達到老父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是利用避稅行為取得租稅利益,此避稅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脫法行為,不能免稅。 合議庭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目的在避免繼承人因家人死亡失去經濟來源,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不對保險給付課徵遺產稅。 判決指出,王姓老翁九十二年初已有中風的語言和記憶障礙,九十三年四月後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逐漸變差;從他投保的年齡、健康狀況、投保壽險的種類、金額來判斷,五名子女為他投保的動機,顯然是想以投保巨額保險達到死亡時移轉財產的目的,五人實際上受有經濟利益,是以脫法的方式規避遺產稅,與保險法的立法意旨不符,更不符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

自益信託vs.自用地價稅

查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應無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前經本部九十一年五月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二五六一號令釋在案;惟土地為信託財產者,其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如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地上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土地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受託人持有土地期間或出售土地時,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

台南縣有土地標售

臺南市南區公英段1106-1地號、東區竹篙厝段2099-3地號及臺南縣永康市永華段1390、1399、1406地號、關廟鄉民生段853、570地號、六甲鄉民族段322、323地號、仁德鄉長興段559、562、563地號等12筆縣有土地 公告事項: 一、如標售標的清冊。 二、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及信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民國97年1月21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局、政風室及服務中心索取。 三、投標方法及日期:民國97年1月22日上午9時以前郵遞寄達新營郵局第22號信箱。 四、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97年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府第1會議室公開開標。 五、標售土地有關地籍資料,投標人應在投標前逕赴現場察看,並洽地政及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查閱有關資料。得否建築使用,應請自行依建築法規評估。 六、本標的物按現狀標售,本府除負本標的物之法律上權利瑕疵責任外,如有事實上之瑕疵者,本府不負責任。 七、對本標土地有權利主張者,應於公告後5日內檢具有關權利憑證正本,並書明理由送本府辦理;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不予受理。 八、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台江大道啟用

歷經二年的施工,銜接國道八號與西濱公路的台南市二等七號台江大道昨天舉行通車典禮,未來從台南科工區直上中山高速公路將更為便捷,預期將為安南區帶來突破性的發展。 台江大道西起西濱公路(安明路),東至國道八號台南支線(安吉路),全長約六公里,總經費四十四點六億元,其中工程費十一點六億元,用地費卅三億元,為六十米雙向四線車道,兩側並各保留十米做為未來的自行車道及農機車道。

台南市安南區外塭休憩公園啟用

安南區外塭休憩公園合計面積9824平方公尺,土地款1億9千多萬元,第1期工程金額383萬8仟;第二期工程金額420萬,合計803萬8仟元。第二期工程於96年10月4日開工,96年11月30日完工。本市公園目前已開闢公園222座,面積有2389公頃。安南區目前完成公園有44處,面積合計50公頃。 圖公一處

民法拋棄、限定繼承規定修正

民法繼承編修正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及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7 年1 月2 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31 號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 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四、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為限定繼承者,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提出遺產清冊。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事務所人員

陳義榮 地政士 陳義榮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證書:79台內登2020號 地政士開業執照:95南市地登202號 mail: chen.yijung@msa.hinet.net 陳彥宇 陳彥宇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證書:96台內登25827號 地政士開業執照:96南市地登391號 mail: littleyan93@gmail.com

事務所住址

台南市安南區安和路5段81巷59號 TWD67經緯度坐標值  : 120:12:33.17736, 23:03:58.07210 (120.20921593207,23.0661311383372) TWD67二度分帶坐標值 : 168972.376, 2551833.954 TWD97(WGS84)經緯度坐標值: 120:13:02.26089, 23:03:51.74282 (120.217294692993,23.0643730060791) TWD97二度分帶坐標值 : 169799.450, 2551625.984